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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有什麼不同?4
大明護理之家 411 台中市太平區新平路二段380號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有什麼不同?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一條是這麼寫的:「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而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一條則是:「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也就是說《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針對末期病人,然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針對所有病人的醫療自主權以及其善終權益。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的名詞定義裡,「維生醫療」指的是「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但是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第三條,「維持生命治療」說的卻是「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也就是說《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維生醫療」只是延長瀕死過程,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維持生命」卻是延長生命的醫療措施。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的名詞定義裡,「維生醫療」指的是「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但是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第三條,「維持生命治療」說的卻是「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也就是說《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維生醫療」只是延長瀕死過程,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維持生命」卻是延長生命的醫療措施。《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對象只針對「末期病人」。《病人自主權利法》卻擴大到五大疾病,五大疾病包括:1. 末期病人。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3. 永久植物人狀態。4. 極重度失智。5. 法定疾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此項必須符合: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然而具體包含有哪些疾病目前則尚未規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末期病人的判定需要兩名相關專科醫師認定;《病人自主權利法》中,五大疾病的認定則是除了兩名相關專科醫師以外,還需要至少兩次的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諮商才能確認。因此《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有個非常大的不同點就是在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用團隊諮商即可簽署,然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一定要先與醫療團隊諮商,並不是想簽就馬上能簽。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裡因為順應社會民情,在病情告知部分是醫師只要告訴「末期病人或其家屬」皆可,把家屬放到跟病人同一位階。然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規定病情告知病人本人,若病人本人不反對,才可以告訴病人的關係人。預立醫療決定的部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雖然是以本人為主,然而若本人已無法作主(如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等情形),則可以由家屬代為決定。但《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只有本人才可以預立醫療決定。在《病人自主權利法》,明文規定預立醫療決定皆必須要有兩位見證人(或經公證)、寫成書面、並註記在健保卡才會有效。然而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要兩位見證人即可,雖然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然而卻沒有規定非得記錄於健保卡才會有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委任醫療代理人的規定則是一樣,都必須寫成書面才會有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還有一項很不同、卻很重要的規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簽署後,只要病人符合末期的認定(不可治癒、不可避免其死亡、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認定),就可以馬上生效,醫師可依病人意願書或家屬同意書不予施行急救。然而在《病人自主權利法》,若病人不是末期病人而是屬於不可逆轉之昏迷或永久植物人,則可能需要一段時間評估確認其意識是否的確無法恢復,外傷所致必須六個月以上、非外傷所致則必須三個月以上,且需要二位神經相關專科醫師認定。所以這些情形之下並不是簽了馬上就能拒絕急救。以上內容摘自《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懶人包https://doctor119.tw/那些老師沒教的醫療常規|醫療法律|醫糾案例 https://www.daming.url.tw/hot_422334.html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有什麼不同? 2023-08-10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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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有什麼不同?
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一條是這麼寫的:「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而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一條則是:「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也就是說《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針對末期病人,然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針對所有病人的醫療自主權以及其善終權益。
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的名詞定義裡,「維生醫療」指的是「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但是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第三條,「維持生命治療」說的卻是「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也就是說《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維生醫療」只是延長瀕死過程,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維持生命」卻是延長生命的醫療措施。
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的名詞定義裡,「維生醫療」指的是「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但是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第三條,「維持生命治療」說的卻是「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也就是說《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維生醫療」只是延長瀕死過程,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維持生命」卻是延長生命的醫療措施。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對象只針對「末期病人」。
《病人自主權利法》卻擴大到五大疾病,五大疾病包括: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法定疾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此項必須符合: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然而具體包含有哪些疾病目前則尚未規定)。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末期病人的判定需要兩名相關專科醫師認定;《病人自主權利法》中,五大疾病的認定則是除了兩名相關專科醫師以外,還需要至少兩次的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諮商才能確認。
因此《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有個非常大的不同點就是在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用團隊諮商即可簽署,然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一定要先與醫療團隊諮商,並不是想簽就馬上能簽。
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裡因為順應社會民情,在病情告知部分是醫師只要告訴「末期病人其家屬」皆可,把家屬放到跟病人同一位階。然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規定病情告知病人本人,若病人本人不反對,才可以告訴病人的關係人。
預立醫療決定的部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雖然是以本人為主,然而若本人已無法作主(如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等情形),則可以由家屬代為決定。但《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只有本人才可以預立醫療決定。
在《病人自主權利法》,明文規定預立醫療決定皆必須要有兩位見證人(或經公證)、寫成書面、並註記在健保卡才會有效。然而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要兩位見證人即可,雖然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然而卻沒有規定非得記錄於健保卡才會有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委任醫療代理人的規定則是一樣,都必須寫成書面才會有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還有一項很不同、卻很重要的規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簽署後,只要病人符合末期的認定(不可治癒、不可避免其死亡、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認定),就可以馬上生效,醫師可依病人意願書或家屬同意書不予施行急救。
然而在《病人自主權利法》,若病人不是末期病人而是屬於不可逆轉之昏迷或永久植物人,則可能需要一段時間評估確認其意識是否的確無法恢復,外傷所致必須六個月以上、非外傷所致則必須三個月以上,且需要二位神經相關專科醫師認定。所以這些情形之下並不是簽了馬上就能拒絕急救。
以上內容摘自《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懶人包https://doctor119.tw/那些老師沒教的醫療常規|醫療法律|醫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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